身份调整是在美国境内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没有身份的外国公民用于申请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的程序。
身份调整是职业移民申请人获得绿卡的最后一步,当身份调整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申请人遂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另外,身份调整还有四方面的优势:
1.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
2. 申请人可以申请工卡(EAD)
3.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类型,比如EB-1B,EB-1C,非国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即所谓的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4. 申请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在移民局的审理阶段内可以合法居留美国,这对于那些在提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
由于本文侧重于讨论身份调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们仅详细阐述前三个优势。
回美证用于申请人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后重返美国而不破坏身份调整申请。工卡(EAD)允许申请人在其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在美国为任何雇主工作。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允许那些雇主担保的身份调整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但新的职务或职位必须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以上三种身份调整的优势如何正反两方面影响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在排期处于“Current”时与I-140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如果申请人想出美国境外旅行,他们有以下三种方式重返美国。
1. 如果L-1身份者的L-1签证还有60天或以下就会过期,或者其L-1签证在过去的一年内已经过期,那么他可以向国务院申请L-1重签(revalidation)。一旦L-1签证重签生效后,L-1身份者可以用该签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此时,移民局不会认为该申请人放弃了身份调整的申请。
2. 如果申请人尚未取得L-1签证,他可以在第三国或者他的国籍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当签证发放后,该申请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国,此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申请人要面对签证申请被拒从而无法回到美国的风险。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这样的申请人申请回美证。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回美证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使用回美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重新为之前进行L-1申请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请L-1的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L-1延期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以后可以用L-1身份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但是,如果在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改变了原来为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虽然此时,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国,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据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们可能会想要申请工卡。工卡申请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一起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如果排期处于“Current”时可以同时提交。但是,基于身份调整的要求,如果L-1身份者选择的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类型,即使他可以获得不受限制的工卡,但是移民局要求L-1身份者必须证明其会为替其担保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举例来说,比如EB-1C就是典型的需要雇主担保的移民签证,如果A公司为王先生申请EB-1C,那么王先生在申请工卡时必须证明他会为A公司工作,即使最后王先生拿到的是没有限制的工卡。
如果L-1持有人获得了工卡但是从来没有使用工卡从事工作,那么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期。也就是说,仅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并不会影响其身份。但是,如果L-1身份者使用了工卡为替其担保的雇主或者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此时,如果他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想出国旅行,则需要申请回美证返回美国。否则,如果其以其他签证进入美国,移民局会将其视为对身份调整的放弃。
如果申请人没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坏其L-1身份,并且在其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替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工作,那么在原来L-1签证的有效期内,他可以合法工作而无需申请工卡。
同样是王先生和A公司的例子,A公司目前已经为王先生提交了EB-1C移民申请和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王先生仅仅是申请获得了工卡但没用工卡从事任何工作,那么他依然是L-1身份。为了保证不放弃身份调整程序,王先生出国应该申请回美证。如果王先生使用回美证出国返回美国并依然为A公司工作,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申请L-1延期。但是,如果王先生使用了工卡进行任何工作,他的L-1身份将终止,虽然他在身份调整阶段依然可以合法待在美国,但如果身份调整被拒,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所有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都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这被称为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身份者在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交身份调整,其可以享受流动规则,即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雇主能为申请人办理L-1身份,即使申请人的身份调整被拒,其也可以新的L-1身份合法居留美国直至身份过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没有为申请人申请L-1身份而申请人使用工卡为其工作,前文已经提到,这时申请人将失去L-1身份。此时,申请人是以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的身份合法居留美国,如果身份调整被拒,其将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如果该L-1身份者同时提交雇主担保的I-140移民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享受流动规则的风险更大。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在提交身份调整的180天后更换雇主,此时I-140移民申请尚未批准,原来为申请人担保I-140的雇主可以撤回担保,从而终止I-140和I-485的审理。此时如果没有其他雇主为其申请其他工作签证,那么,由于此时申请人已经丧失L-1身份,如果身份调整申请审理终止,他将失去合法留在美国的身份。
我们还是举A公司和王先生的例子,A公司为王先生担保办理EB-1C移民,由于排期幸运的处在“current”的状态,因此王先生选择了I-140和I-485同时提交移民局。过了180天后,I-140还未获得批准,但王先生认为A公司收入过低,遂辞职并使用提前申请获得的工卡EAD为B公司工作,A公司很生气,决定撤回对王先生的移民申请担保。这时,王先生的移民申请会被终止,然后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对L-1身份者的建议
面对回美证,工卡EAD和流动规则的利弊,根据我们多年的移民事务经验,我们为L-1身份者提出如下的建议: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A或者国家利益豁免(NIW)。我们建议其在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保持L-1身份。也就是说,出国旅行时采用L-1签证的重新生效或者在海外领事馆重现签证来返回美国。同时,为了保证回到美国,避免签证被拒的窘境。L-1身份者应该在出国之前申请回美证,并且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之前的雇主工作以保障L-1身份。这样,即使身份调整被拒,他依然有合法的L-1身份待在美国。
并且,我们不建议其使用工卡EAD为任何雇主工作,因为这样会导致L-1身份的丧失。但是我们建议L-1身份者申请工卡EAD以备万一被原雇主辞掉又没有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新的L-1签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因为他们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因此不用担心原来雇主会撤回担保从而终止移民申请的审理。
最后,由于不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所以L-1身份者不用受180天的限制,只要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L-1身份,他任然可以在变换雇主后保证L-1身份。如果没有其他雇主能为其办理L-1身份,为了保证L-1身份,我们建议L-1身份者暂时忍耐不要变更雇主。
2.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C,非NIW的EB-2和EB-3等。和上述情况相同,我们同样建议L-1身份者通过上述的方式合理运用回美证和工卡保持自己的L-1身份。
对于流动规则,我们强烈建议有雇主担保移民申请的L-1身份者等到I-140移民申请批准以后再更换雇主。如果实在需要更换雇主,请保证新的雇主能够为其办理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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