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投资模式,无论是创立新企业,投资困难企业还是投资地区中心都应该准备的证据如下:
- a.公司,合伙以及个人5年内的报税单据
- b.国外的公司注册证明用于证明其他收入的来源
- c.其他能够证明投资者收入来源的证据
- d.经过公证的过去15年内所有的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与资金有关的诉讼
- e.销售和转让合同如果资金是通过出售和转让不动产和公司
- f.能够证明财产转移,财产购置的银行证明,持股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如果资金来自于相应的来源。
- 2.企业成立并确实存在的证据
- 3.能够证明资金的数额和投入符合移民局规定的证明
- 4.投资者通过管理和策略进行日常运营的证据。(投资地区中心则可以豁免)
- 5.投资者的头衔和职权的证据
- 6.如果是合伙,还需要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进行管理和决策活动的证据
- 7.证明至少提供了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或者通过合理的商业计划证明至少会创造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
- a.提交I-9表格如果已经雇佣美国工人
- b.提交商业计划能够合理证明在未来两年内至少会创造10个就业岗位给美国工人
- a.商业计划证明至少10个就业岗位已经或一定会在目标就业区(TEA)创立
- b.数据证据以及州政府机构文书证明该地区符合美国政府关于TEA地区的高失业率或者属于乡村地区定义
特别证据
对于创立新企业,投资者还需要提交证明企业结构的文件,或经商许可,或公司章程。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保住至少10个就业岗位,同时,投资者需要提交报税单复印件,详细的商业计划以及能证明工人资格的I-9表格或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投资地区中心,投资者需要与I-526一并提交移民局随I-526表格一起的标明地区中心的文书。而且投资还需要证明他已经和即将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