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7日,INS(移民局前身)针对注册护士(RNs)的H-1B申请的处理出台了一份备忘录。
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当提供给外籍劳工的工作属于“需要对某一门专业知识进行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运用”并且“要求从事者拥有该领域学士或以上学位或者满足学位替代标准”的“专业工作”时,H-1B申请才有可能在移民局获批。另外,如果某一州将拥有相关执照或许可作为从事某一类工作的前提,该外籍劳工最好能够事先获得此类执照或者许可 。
护士行业很难满足上述要求,因为获得注册护士(RN)执照的最低要求通常是2年制护理学位(A.D.N)而不是4年制学士学位。因此,很多注册护士不符合H-1B申请条件。
但是,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下列要求中至少一项,就能够使该RN职位符合H-1B条件:
1.该职位通常对学历的最低要求是学士或更高学位(或者满足替代标准);
2.该学历要求是业内与护理职位同等的职位的普遍要求;
3.雇主通常要求雇员拥有一个学位或者满足替代标准;或者
4.该职位职责非常专业、复杂,并且履行职责所要求的知识通常是通过本科或者更高等的学习(或者通过替代标准)而获得。
在判断外籍劳工的工作经验是否能够替代学历要求时,移民局的换算方法是:3年相关领域内的专业培训以及或者工作经验等同接受1年大学水平教育。
2002年11月的备忘录确认了上述要求,并且进一步澄清了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医院等医疗部门对外籍护士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何种护士能够满足H-1B要求。
1.第一类满足H-1B条件的护士是经过认证的高级执业注册护士(APRNs)。一般来说,以下一些种类的护士需要经过认证:临床护理专家(CNSs)、认证注册护士麻醉师(CRNAs), 认证护士助产士(CNMs)、认证职业护士(NPs)。如果一个APRN职位要求员工经过认证,那么该外籍护士必须是一个注册护士(RN)、至少拥有护士专业学士学位以及一些额外的研究生教育背景。
2.第二类满足H-1B条件的护士是从事诸如护理或健康管理等要求高学历的管理型职位的护士。
3.第三类满足H-1B条件的护士是有专长的护士,比如危重病护理及围产手术护理护士,或者在学校获得学校健康、职业健康、康复护理、急诊室护理、危重病护理、手术室护理、肿瘤科以及儿科方面的临床经验并且已经通过测验但是不属于APRNs的护士。此类申请中,申请人必须证明该职位属于非常专业、复杂的职位,通常要求从事者拥有学士或者以上学位或者满足替代标准。